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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1日電)前總統陳水扁夫婦在扁家4大案二審刑度減輕,關鍵原因在於二審認定的國務費貪污金額遠低於一審。包括扁家官邸日用雜支報國務費、執行機密外交,二審都認為均已因公支用。
扁珍被控侵占國務費機密費、詐領非機密費,一審時法官認定貪污金額共約新台幣1億元,由於金額龐大,扁珍單是在4大案之一的國務費案,就被判無期徒刑。一審合議庭當時認為,扁家官邸雜支報國務費算公款私用,也不採信而扁聲稱,用國務費從事機密外交。
但國務費案二審卻整個逆轉。二審法官認為,扁珍從總統府搬到官邸的機密費、以不實犒賞清冊請領的機密費等,共約8315萬餘元,均已因公支出,包括用於所謂機密外交,以及官邸雜支。
除機密外交外,二審法官認為,包括扁家豢養犬隻哈尼、勇哥的費用、扁的理髮費、治裝費,乃至中元普渡、電蚊拍、蚊香、魚餌等官邸雜支,均與總統執行職務「非全然無關」為由,從寬認定符合因公支用。
二審法官從寬認定,排除因公支用的8315萬餘元後,剩下1494萬餘元,因無法證明因公支用,認定這部分才是扁家貪污金額,與一審認定貪污1億多元,相差頗大。
扁家以他人發票核銷非機密費,從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、特偵組,再到一審法官,先前偵審過程全都認定是貪污,但二審法官改以「偽造文書」論處,形同整個推翻過去見解。
不過扁家把國務費用於陳致中超速罰單、健保費、匯款手續費、女婿趙建銘洗車費用、孫子趙翊安滿月油飯費用、女兒陳幸妤名下房屋地價稅、黃睿靚購買圍裙費、繳交貸款等,以及陳水扁使用行政專機參加兒子婚禮,二審仍認定符合貪污。990611
文章來源: 中央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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