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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5日電)前立委林進春被控利用中櫃公司董事長身份,掏空中櫃公司資產。台灣高等法院審理,今天以違反證交法等罪,判刑林進春2年10月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


法院判決指出,林進春民國90年間,為籌措經費競選第5屆立委,以開發彰濱遊樂區開發企劃區等名義,花費新台幣3億餘元購買1處海埔地,將中櫃公司購地訂金用來支付競選經費及投資款項。

另外,林進春於89年間,與其他股東籌設農牧公司,共同出資購買土地,卻利用其他合夥人不知情的狀況下,任意將合夥的土地設定抵押辦理貸款,損害其他合夥人權益,遭檢方以違反證交法、背信等罪起訴。

法院一審時,審酌林進春造成中櫃公司損失金額非微,判刑林進春3年8月。案件上訴高院後,高院今天改判為2年10月。990915

文章來源: 中央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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